某品牌手机储存《求佛》歌曲未获授权厂家成为被告
发布时间:2019-08-26 03:30:15
著作权人诉某手机生产、销售及出具发票者一案。 原告是歌曲《求佛》词曲著作权所有人,经该曲目词曲作者授权,对该歌曲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利,作为表演者则对其演唱的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007年8月,原告发现未经其许可,第三被告生产的,第二被告销售的,由第一被告出具发票的某品牌手机中存储有该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歌曲的复制、发行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储存有涉案歌曲的手机,并删除已经内存于侵权手机中的歌曲;同时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3000元、律师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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