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22:12:15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最新资讯
-
03-30 1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08-30 1
-
08-03 0
-
05-02 1
-
08-12 2
-
12-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