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9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21-04-05 10:08:15


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1999〕第584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卫 生 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