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2006年1月20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20-07-15 12:30:15
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专题
-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7日卫生部)
-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1月11日卫生部)
- 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9日卫生部)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9日卫生部)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卫生部)
-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99年9月9日卫生部)
-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26日卫生部)
-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1999年2月26日卫生部)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