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1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21-01-28 20:27:15
卫政法发〔2005〕270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定性和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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