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10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21-02-14 22:23:15


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