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24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9-08-16 20:25:15


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