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9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9-08-31 09:27:15
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
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14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能否运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出台前,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依然有效,。
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鉴于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具有特殊性,,故《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目前依然有效。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仍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查处。但考虑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着重做好对非法获得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的管理。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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