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透露胎儿性别将被罚

发布时间:2021-05-26 19:38:15


广西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生活报记者 雷小琴 实习生 刘婧

  昨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凭证才能堕胎,如不办手续将被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医务人员透露胎儿性别,最高可罚款5000元。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胎儿性别。

  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同时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4类情况可人工终止妊娠

  《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同时,也对可以终止妊娠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如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相关证明及手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在生活中,很多准爸爸妈妈想知道还未诞生的宝宝是男还是女。不过,《规定》明确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胎儿身体健康检查,不得透露胎儿性别,检查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泄露胎儿性别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泄露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