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29日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9-08-11 02:20:15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卫函〔2002〕349号
德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末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答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视为区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此种情形按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来处理,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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