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流业获准对外资开放 外商经营范围放宽
发布时间:2020-08-09 06:19:15
日前,国家外经贸部正式向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浙江、江苏、广东三省及深圳经济特区下发通知,同意上述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以促进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物流持股不得过半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至于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通知还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做出限定: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审批需报国家外经贸部
据悉,要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应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外经贸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依据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新政策经营范围大大放宽
记者昨日从市外经贸局了解到,外资进入国内物流业早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开始操作,只是此次试点把运输、仓储等领域进一步明确为“第三方物流”这一概念;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从事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政策面大大放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承诺的加入世贸后物流业逐步放开的态度。
外商投资物流持股不得过半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至于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通知还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做出限定: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审批需报国家外经贸部
据悉,要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应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外经贸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依据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新政策经营范围大大放宽
记者昨日从市外经贸局了解到,外资进入国内物流业早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开始操作,只是此次试点把运输、仓储等领域进一步明确为“第三方物流”这一概念;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从事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政策面大大放宽,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承诺的加入世贸后物流业逐步放开的态度。
最新资讯
-
08-07 0
-
08-25 1
-
08-13 2
-
08-19 2
-
08-25 0
-
08-0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