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组成违法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0-09-20 17:54:15


  【案情】

  某日出席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大会通过了许多决议,其中全体股东按照大会提名选举了9名监事(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该程序与《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有两处不一致,其一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人数没有达到三分之一;其二职工监事无需股东会做出决议,、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后,小范围内就监事会组成的问题进行讨论,均认为该监事会组成不合法,但大家就有无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新产生监事会产生了争议。

  一方认为,监事会组成不合法,监事会就无法行使其职能。

  另一方认为,无需另行产生监事会。其理由是:一、虽然监事会组成不合法,但由于监事会的组成是股东大会一致形成的决议,其行使监事会职能由股东大会授权,各位股东和董事会不会也不敢对该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出异议。二、监事会非决策和执行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小,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就不会产生责任问题。三、如另行产生监事会,必然对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的威信产生不利影响。四、不重新产生监事会,对公司的运作没有影响。五、不重新产生监事会,对公司没有不利的法律后果。六、如按照《公司法》产生监事会,大量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能不利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分析】

  一、该监事会的组成明显违法。

  《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在产生的全部监事会成员共计9名,其中只有一名是职工代表,其人数不足监事会的1/3,且这一名所谓职工监事的产生也不符合程序,是否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效力待定。该该监事会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

  二、监事会组成违法,是否存在补救措施?

  这方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正常的理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新产生监事会成员足以补救。但问题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愿意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在重要股东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不可能仅仅为该事情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的。

  三、法律虽然对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没有规定公司不能继续运作,监事会不能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但该章并没有对内部治理结构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法律责任不明,直接导致了内部治理结构混乱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

  笔者认为,可能第二种认识符合现实中的公司最大利益,但从长远看,监事会合法产生才会名正言顺,才会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建议】

  建议与《公司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能够弥补不足,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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