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24 17:33:15


  1、代理成本理论

  在经济学界,“委托代理”理论长期占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主流地位。,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正如伯利和明斯所说的一样,“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制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分离的著名论述。而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所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门管理人员来掌管,这样就使得股东与专门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由于股东和管理人员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从而造成了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这样一种现象:即“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这也就是说,代理人和委托人出现了目标的不一致。于是,公司董事或经理的管理层能力不足,经营不善,热衷短期行为,甚至损公肥私、滥用权力乃致中饱私囊的现象也就一直大量存在。

  事实上,上述现象所造成的股东的损失,也就是从亚当·斯密到伯利和明斯等西方经济学家们所谈到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代理成本”的概念具体应该怎样表述呢?根据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应该包括下列三项内容:(1)委托人所支出的监控成本(monitoring expenditures),例如设计防范代理人有逸脱常规行为的花费;(2)代理人所支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bonding expenditures),这个成本包括金钱与非金钱的成本在内;(3)因代理人所作出的决策并非最佳决策,致使委托人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失(the residual loss)。正是由于代理成本这一理论的提出,从而把既让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经营权力同时又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以减少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这一难题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所在。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学者们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索,终于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了答案,即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他们一致认为,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可以避免股东(委托人)自己监督董事、经理(代理人)的许多缺点,如股东大会的非常设性,信息严重不足、集团诉讼不健全,致使公司纵向监督效果不佳;单个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和市场提供的无限制低成本的退出机会造成的股东监督动机薄弱等等。实质上,这也正是监事会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监事会就是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差异而作出的制度设计。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解决“代理成本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

  2、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孟德斯鸠主张,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为立法权、、司法权,并使三权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学说的精髓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三权分立”理论原本上是公法领域里的理论。然而,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人们开始思考在公司内部设计一种内部制衡机制以适应并不断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复杂的产权结构。于是,,即要实现公司权力配制的民主、效率和公平,也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此来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在公司内部,也存在三种权能,即公司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这三种权能之间必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才能达到整体平衡的目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决策的目的在于执行,而决策和执行又有赖于监督的保证,三权共处于公司这一共同体中。三种权能只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合理配置才能促进股份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

  具体到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来看,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主要表现为: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在三机关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其它机关不得任意干涉;(2)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三机关又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首先是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纵向监控。股东大会有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次就是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横向监督。监事会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监督董事会、董事及下属经理,必须时还可诉诸法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权力逐步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的权力相对弱化,而董事会的权力则不断扩大。常言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面对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在现代西方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内部在贯彻“分权制衡”思想的同时,已开始更加注重完善和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扩大其职权范围,以期达到很好的制约董事会权力滥用的目的。由此可见,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也将日趋完善和成熟,并将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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