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发布时间:2021-01-20 21:05:15


  1.有限资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缴足了出资的,即可成为股东。

  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后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为: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为童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理睦釜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四项义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补交出资差额;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资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童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蓝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俊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蓝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蓝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蓝事长指定的副蓝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巧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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