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采光权问题,侵权?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03 02:02:15
关于小区采光权问题,先讨论这个案例:毗邻浦东新区高行镇的高东镇“兴高苑”,是新区规划建设数万平米(一~四期)动迁安置房的市级动迁基地之一,目前已建成一、二期并从2009年初开始开发建造三期房屋,随着沿高宝路南侧楼房越造越高,入住了2年多的一期临街居民发现,犹如平地筑起“一道高墙”,严密地挡住了从早到晚直射而来的阳光,原本阳光充足的建筑就此完全落在了阴影之中。居民们认为:本来选择第一排的目的就是看重通风好、采光好,光照足的优点,如今荡然无存,他们将从此永远告别阳光,这是当初动迁安置入住时没有被告知的,更是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众所周知,沿街房明显有车流扬尘、噪音兹扰的缺点,但以此换取一年四季充足的光照,似乎也值得。现在这唯一的优点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无情地剥夺了,让大家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因此,受害居民纷纷到有关部门投诉,希望尽快排除妨碍,停止侵权。
开发商认为:自己是国企性质企业,开发建设动迁安置房是有规划设计和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合法建筑,不存在侵权,并进一步强调为了尽快完成政府实事工程目标:让过渡在外的动迁户早日回迁入住,不愿停止施工,也不能对所谓的损害结果作出赔偿,只承认有限影响,并以此作安抚性补偿。
被侵权业主认为:由于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房屋折损等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除了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还有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用等。因此坚决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害,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事情陷入僵局。
从现有资料看,该采光权问题属于“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未经鉴定)遮挡相邻已建成小区建筑的采光日照的矛盾。多栋房屋采光日照被严重妨碍的业主认为:开发商派人于冬至日前一天实测的结果(部分房屋光照不足1小时,其余不到2小时,大部分为1小时另几分钟)符合“事实侵害”的要件;并且这种事实侵害的程度达到(GB50180-93)国家规范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程度:“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又符合法定侵害的要件。所以“违法侵权”事实也是成立的。但是自2003年12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公布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仅仅写着冬至日≥1小时,满篇找不到(GB50180-93)里国家规定的大寒日≥2小时的字样,显然有违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本来,制定技术规定的人本身肯定不会住在这样的房屋里,制定苛刻的规定只用在别人身上,确实有失公允,也就是这样的一处欠缺,或许正是引发采光权问题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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