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房违约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3 19:52:15
二手房买房违约纠纷
案例介绍:2007年4月10日,王某与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江帆彼岸城的一套房屋售予金某,价格为54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金某支付定金、第一批款。但当日王某未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推迟到2007年4月15日。但届期,王某再次爽约。此后,王某一直以种种借口不去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4月30日,王某收定金5万元,并承诺2007年5月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再次爽约。 2007年10月,金某获悉,王某将房屋以50万元售予他人。2007年11月前,王某将定金退还金某,另以借款形式赔偿一倍定金。
金某获悉房子已经售予他人后,:1、房价上涨的损失6万元;2、双倍返还定金。
金某举证的证据:
1、二手房买卖合同,证明王某与金某定有协议,应当履行;
2、定金收条,证明王某曾收取金某的购房定金;
3、取款凭证,证明金某希望支付房款的意向;
4、手机短信,证明被告王某明确表示此房售予他人的事实;
5、谈话录音,证明案外人购买了此房的事实;
王某未举证。
一审判决: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契约签订后,金某为履行付款义务筹集资金,王某拖延履行契约义务,另行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契约无法履行。王某对因房屋价格上涨造成金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已经双倍返还定金,但尚不足弥补金某损失,金某要求王某另行赔偿6万元未超过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已经实际履行);赔偿房价上涨损失6万元。
王某不服,。
二审判决:
,因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不相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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