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24 04:54:15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华”、“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华“、“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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