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规定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8 06:35:15


  由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一定要考虑到相关方面的因素,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先生:

  2008年1月,我、张某、李某和赵某四人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并签署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我出资120万元,李某出资300万元,张某和赵某各出资4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就视为同意转让。现在我想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张某,但是李某不同意,无法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我查阅了《公司法》有关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限制规定无效,,主张要求确认公司章程这个规定无效,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公司法》修改后,在公司自治原则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章程内容的制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公司章程这种特殊的“内部契约”,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股东、公司以及相关机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因此,只要公司章程规定不违法,对公司股东、公司机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正如你所言,《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的该条款规定显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只要股东间达成转让的合意就可以转让,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旨在赋予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可以对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既有利于股东意志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公司法》同时又规定,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因此,,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但是,不难看出,《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补充性或任意性的规则,而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依据你们公司章程的规定,你股权转让的要求未得到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你的股权,如果对方不同意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你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明确态度,按你们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即可。

  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下彰显效力

  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但股东人数不会因该转让而发生改变;股东在全部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则会增加。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并且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此都没有作出很严格的限制规定。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从第七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问题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但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如限制过多过大,高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是不允许的。

  律师解答:

  中国人民大学学院法学学士。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受过全面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和律师职业培训,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曾从事多年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会计师职称,现为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对企业法务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执业期间亦处理过许多民事、公司、劳动等经济法律业务,对公司企业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劳动法、公司重组等方面法律有较丰富的经验。多年从事企业法务、律师工作,现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和网站的法律顾问。工作认真负责,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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