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发布时间:2019-08-10 10:01:15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是否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解散?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

  《保险法》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解散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http://www.lawtime.cn/qi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