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选举董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12:22:15
问题: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确有变动必要时,由董事会决定。”这一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确有变动必要时,由董事会决定。”的做法没有公司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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