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发布时间:2019-08-23 12:37:15


       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或在相关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竞业禁止协议生效要件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确实存在、离职人员接触秘密信息的事实、限定有合理的时间和期限并给予适当的补偿,上述因素缺一不可。其中补偿应理解为离职时给付的特定补偿,实践中有些单位只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一旦离职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平时所发工资的一部分为该义务负担的补偿,这种约定利用了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使补偿落空,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此时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并不能约束劳动者。

       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便无权利可言,其权利保护主要依赖于权利人自己的保护措施,相比较专有权保护方式而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然较弱。因而一旦技术方案达到一定高度,寻求专利保护应是更好的选择。但商业秘密权利内容远大于专利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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