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5-28 15:05:15
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和立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应对侵权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加以明确,不仅经营者,而且公司职员也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免责条件:即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不为侵权。
(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妨借鉴《专利法》及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依据“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加以规定:
1、职工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单位为权利人;职工非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未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职工为权利人。
2、委托他人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商业秘密共同权利人。
3、两人以上共同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共同研究开发的人为共同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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