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3:1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 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 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 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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