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权保障的现实课题
发布时间:2020-04-24 09:21:15
我国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劳动权,但劳动权在现实中的保障仍然面临非常大的挑战,从前不久有关“黄金周”休假的讨论再到近来华为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解雇员工的事件,都昭示了保障公民劳动权在现实中遇到的阻力。笔者认为,要突破这种阻力,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政策上的转变
虽然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但随着改革开放后,私有经济的兴起,工人包括整个劳工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却逐步下降,劳资矛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我们将这种劳资矛盾定位为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国家对这两种人民的保护却并不平衡,有的地方还固守纯粹公有制时代的思想,动辄将劳工对雇主的反抗等同于对国家的反抗而进行一味的压制。在某种程度上,堵塞了劳动者利益表达的渠道。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正视现实,认识到劳资矛盾是私有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其次,正因为这种现象不可避免,要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来“定分止争”。劳资矛盾往往是劳动者的劳动权与雇主的营业自由之间冲突的结果,对于这种冲突,当局应当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的衡量,而非一味地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否则将违反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
(二)规范上的完善
诚如前述,我国宪法对个体劳动权有明确的规定,但缺乏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尽管集体劳动权在普通法律上有部分的承认(主要是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但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和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功能是不同的,法律权利可以强化对雇主和第三人的义务,但基本权利主要是强化对国家的义务,况且集体劳动权作为一种社会权,更需要国家的积极保障。所以,当局有必要考虑集体劳动权入宪的问题,这对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尤其具有统治正当性的重要意义。
当前,关于集体劳动权讨论比较多的是团体争议权中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我国曾有宪法规定罢工自由的历史,所以后来现行宪法删除罢工自由的规定以及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对罢工权进行保留,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根据修宪资料,删除罢工自由(罢工权)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既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的利益就应当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工人没有罢工的可行性”,这种观点不仅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议,从当前来看,也不合时宜。在纯粹公有制时代,工人都在国有企业中工作,对企业的罢工自然容易被联想为对国家的罢工,但是,在当前存在私有经济的情况下,无法以工人与国家的利益一致性来否定工人对私营企业的罢工。当然,罢工权入宪的路径除了修宪之外,从宪法第37条的人身自由中推导出罢工权也是一种思路。
(三)提高集体劳动权的保障水平
从劳动权发展的脉络来看,集体劳动权是为了弥补个体劳动权的不足而出现的,这种不足就是劳动者与资方在实力上巨大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造成劳动者劳动权现实上的无法主张。所以,在实质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方面,集体劳动权无疑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无论是民众对带薪休假制度的“冷淡”,还是七千华为员工对企业解雇行为的“失语”,莫不体现了在当前失业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下,[54]劳动者对劳动权保障的一种无奈的心态。而打破这种僵局的最好方式就是劳动者团结起来,集体主张、维护劳动权。
提高集体劳动权保障水平的关键是工会,而工会问题的实质是工会内部的民主化问题,亦即工会能否真正代表其成员的利益的问题。由于我国采用所有工会都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元体制,使工会成为国家控制下的组织,造成工会无视成员利益、一味屈从国家意志的后果。对此,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有关团结权的第八十七号公约中规定,无论劳工或者雇主,均有权加入或设立他们自行选定的工会组织,无需经过事前核准。我国的这种一元的工会体制是否有碍劳动者团结权的行使,值得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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