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问题为何成热点?
发布时间:2019-08-26 10:21:15
晓飞 若华
国家有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照理并不是新鲜事。2002年,,原以为是一次普通的发布,没想到,反应很强烈。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近期统计,关于最低工资的咨询已成为热点。初听,似乎有点出乎意料,再仔细想想,方才恍然大悟,觉得也在情理之中。于是在“热闹”之余,觉得有必要向市场的双方主体,就是雇佣者和受雇者,讲清一些原委,并谈一点冷静客观的想法。
“热”起来的原因
首先要查出“热”的缘由。
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不是第一次了。这几年来,随着上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逐年提高,上海几乎每年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一年甚至提高过2次。这次,上海就最低工资调整问题,先后发了两个文件。第一个是8月15日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调整为535元/人。第二个文件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25号令,决定对原来的(1997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作修改并重新发布。
第一个文件,仅仅是公布了一个数据,而且提高的幅度和历年相比,并无突出之处,加上实施之日是7月1日,至今已有好几个月,反应期应该已过去了。
第二个文件对原来的《规定》作了比较重要的修改,实施日是从10月1日开始 。而且据反映,大多数咨询内容也确实和个人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有关。加上按日期推算,可以这样判断,这次“热”的原因应该主要是由《规定》的修改而引起的。
修改的主要内容
那么,我们就来刨根问底,看看引起劳动者关注的修改,到底有什么重大的,实质性的变化。
据了解,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确实不少,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最低工资执行和参照执行的范围。即实施单位将从原来的企业扩大到本市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对象从原来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帮工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其他劳动者。
二是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即最低工资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535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为工作时间(一般为法定工作时间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4元。单位使用但未形成劳动关系其他劳动者也将参照 执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责任。凡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补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外,还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分析热点
相比而言,第二条比较简单,增加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理论上,制度上是个创新,但很容易理解。第三条也不复杂,实际上是重申《劳动法》第92条的规定,赔偿金的比例应为25%,这也不难理解。
真正引起“热点”的,毫无疑问应该是第一条。第一条的修改,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两个“扩大”。一个是雇佣者,从原来的企业扩大成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个是劳动者,从原来的企业职工扩大为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受雇者。也就是说,尽管现在的文件上还有“企业”和“职工”的字眼,实际上新规定已经突破了原来意义上的对象(双方主体)的范围,成为真正保障全市所有受雇者的“护身符”。这在观念上是个重大突破,在实际上也势必影响到众多群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起震动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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