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4 18:24:15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仲裁协议因某种原因而失去拘束力。它与仲裁协议无效不同,后者是指商事仲裁协议缺乏拘束力。一般言之,失效的仲裁协议,在失效前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在失效后无拘束力;而无效的仲裁协议,无论其无效是整个仲裁协议无效还是某一部分无效,其无效部分白始无拘束力。仲裁协议失效的具体情形有:

  1. 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当事人依其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仲裁庭对仲裁协议中所包含的所有争议作出最终裁决后,该仲裁协议就失去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里的“裁决"应指终局裁决。

  这里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时候,。这时,,,将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所以说,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前,仲裁协议并不等于说马上就失效。

  2. 仲裁期限届满

  仲裁期限届满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为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及仲裁实务所认同。这是法律对仲裁期限的限制,以防止仲裁庭久审不结。如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注⑦。

  3.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实现

  仲裁协议失效的最主要事由就是主合同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没有产生任何争议。

  4.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之间自己通过协商谈判,对主合同的有关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当然丧失。

  5.当事人废除仲裁协议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废除以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原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丧失。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约定解除或废除主合同,而没有明确废除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按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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