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

发布时间:2020-02-12 15:50:15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单边治理理论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股东所有权论。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

  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虽然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风险;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公司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整体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越来越多。,在1995年出版的专著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

  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契约联合体。尽管这些学者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成为这种理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型公司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了公司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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