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4 14:53:15
1.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应当在国家确定的企业范围内选择:
① “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②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街哦股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③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以及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
④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⑤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2.企业出售的条件
(1)购买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进行确认。
(3)债权人利益得到严格保护。
(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企业兼并的条件
政策性兼并的条件:
(1)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
,以及兼并或被兼并方有一方属于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
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条件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首先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其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4)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再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改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组织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
(2)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指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转让已抵押或质押的国有产权、资产的,。债务承继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4)改组方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当应对方的合理要求,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平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拟转让国有产权或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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