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即企业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2 11:06:15
(一)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权。在股权收购中,交易的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方最终取得的是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 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 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 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 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 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
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 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 “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 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 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 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 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 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上述的特点,股权收购具有以下的优势。第一、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股权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 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股权收购可以 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第二、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 的资源。股权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 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第三、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股权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 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第四、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 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 公司合并相比,股权收购显然可以减少风险。
正是因为股权收购具有上述的独特的优点,它才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成为当今世界企业并购重组、扩张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最常用的手段。
当然,股权收购也有其自身局限:第一、股权收购实际实施过程复杂。股权收购虽然法定程序简单,但实际运作过程复杂,这主要表现在收购公司要同目标公司 为数众多的股东打交道,订立股份出让协议。这种交易的分散性无疑会使收购的运作趋于复杂。第二、股权收购不利于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有力控制。股权收购中, 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依然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收购公司只是作为其控股股东对其进行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全部股份下的完全控 制,也可以是部分股权收购下的部分控制。这种控制程度显然不及公司合并中的控制程度。第三、股权收购有时不利于收购当时公司的税收利益。股权收购后,被收 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仍是纳税主体,同公司合并相比,其税收利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的优缺点,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经营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
(二)合并与兼并、收购的区别
从前面的介绍不难看出,合并、兼并和收购显然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三者在后果上都是要实现资本的相对集中。但是合并与兼并、收购的使用语境和确切的内涵 还是不同的。兼并的外延最为广阔,也是我国企业改革中使用时间最长的用语,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主体的性质一 直不统一,组织形式很不规范,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也有非公司性质的企业,而且在前几年,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属于后者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就使得 “企业兼并”这一术语带上了中国特色,企业兼并不同于公司合并,从此可以窥见一斑。从主体上看,兼并的主体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企业。而合并仅仅适用于公 司法上规定的公司。从内涵上看,在被兼并企业丧失主体资格时,兼并的含义与公司合并中的吸收合并意义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兼并和吸收两者之间有交叉之处。
至于说收购,它不过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而已,兼并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合并也可以采用收购的方式。但是,收购的外延有不完全限于 此。也就是说,兼并、合并和收购之间也是有交叉,又有不同。当然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深入,企业兼并这一概念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少,其内容将会被公司法 的相关概念所取代。#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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