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3 16:06:15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只要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亦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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