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5-22 13:48:15


  在我国,公司解散实行的是“先散后算”的体制,公司解散并不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会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程序整个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那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小编给大家带来相关解答。

   一、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还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