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19-11-03 00:54:15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如何进行判定呢?下文将会详细进行分析,根据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了解的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条规定有以下理解:第一,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进入“避风港”,除非权利人向其发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通知;第二,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主动注意所搜索、链接内容合法性的义务。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条件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需符合两个条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或者对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不明知或者应知。因此,权利人发出通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并非唯一条件;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应是对“避风港”原则较为准确的理解。
二、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关于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从民法来说,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又要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上述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侵犯权利人著作权行为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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