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企业逃废银行债权债务现象

发布时间:2019-08-02 13:57:15


当前企业逃废债现象呈现出涵盖各地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特点,具有广泛性,还带有传染性。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一些食用观念较强的企业也纷纷效仿。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呈现出逃债公开化倾向,毫无顾忌。
  以我们在苏北一家地级银行的调查为例,到2000年底,共有220户企业逃废债务,涉及贷款本金51467.7万元,贷款利息7739.2万元,合计金额59206.91万元,以今年4月末又新增逃废债企业22户,本金3027.14万元,利息877.6万元。到目前为止,未落实或不能完全落实的逃废债企业213户,占总逃废债户数之比为88.02%,金额为54690.89万元,占逃废债总额之比为86.66%。从企业逃废债的具体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分立悬债 一个乡供销社于1997年12月份避开银行,在短短数天之内完成了“改制”过程,成立了“XX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动社内职工投股,购买供销社部分资产,偿还与资产相等的债务,其领导班子、员工基本不变,老店新开,重换招牌。至2000年10月末,共结欠银行贷款87万元,利息23万元,新公司共剥离供销社净资产196.44万元,而供销社则无任何营业场所对外营业,实为名存实亡的空壳企业,一切债务无力偿还,银行多次上门催收,该公司振振有词“所欠贷款与公司无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昭然若揭。
  变卖逃债 一家商业总店1996年以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营业用房、办公房向银行抵押借款,并输了抵押物登记。1998年该企业拟将已登记的抵押财产拍卖,银行获悉后多次派人交涉,但企业不听劝告,并于1998年11月以抵押登记时未办房产证为由,偷偷地将抵押物中的五间房屋出售,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银行后经多次交涉未有结果。
  承包逃债 某县城东区供销社欠贷款200万元,利息23.2万元,由于销售下降,亏损逐年增加,于今年春节前进行抽资承包,承包款主要用于抵减社员股金,上交个人养老保险,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致使银行本息无法落实。
  移资逃债 有一家批发商声,欠贷款224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口头承诺配合落实债务,但是银行要求将其经营场所及库存作为贷款抵押物时,企业主管单位却迅速将其所有财产转移至金桥批发市场,使原批发市场成为空壳企业,致使银行贷款悬空至今。
  租赁逃债 这种形式不但涉及户数多,而且逃废债金额大。某县华联商厦是国有性质的供销企业,欠贷款3994.47万元。1999年7月14日,当地政府商讨将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租赁,要求各家银行允许华联商厦在4年后按1.5%的回报率陆续偿还所欠银行的本息,而每年租金只有区区130万元。
  开户逃债 某县水产品有限公司和商业总店以及麻油厂虽是3个企业,却是同一法人代表,同一本帐核算,实为一个企业,3个单位在3个银行开户,汇票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背书进任何一个帐户,尽管目前效益好,却欠银行贷款108万元,利息3.47万元不还。
  兼并逃债 某果品公司,原是该县供销系统创利大户,因旧城发行等原因陷入困境,该县供销总社为解决该公司职工生存,成立“大世界”,将果品公司的有效资产及社员股金转入其名下,1998年又和上海一家连锁超市签订“购并协议”,把职工及社员股金和固定资产转给超市,造成贷款悬空。“注销”赖债某水产品加工厂,向当地银行贷款20万元后,不到一月,即将企业注销,待发现这一情况时,企业已将资产处置完毕,结果是即使诉讼,也属徒劳。
  更名逃债 某火粮食品公司1999年改制为食品罐头有限公司,使用原公司的厂房、设备经营,把基本户开至信用社,回笼款均通过该社结算,将原贷款行债权置之一旁,火粮公司也因营业执照故意未年检被吊销执照,致使贷款本金111万元,利息15万元一时失去了追索主体。
  破产逃债 某织布厂欠银行贷款979万元,其中以设备、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抵押借款785万元。企业因市场行情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于1998年停产关闭,在镇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接管企业期间,擅自出租,变卖部分抵押物,贷款本息难以落实。2000年8月,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无奈之下,银行只有迅速申报债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逃废银行债务何以得逞
  呆帐核销、不良资产剥离淡化了社会食用意识。据统计,三年来江苏全省金融机构核销呆坏帐80多亿元,累计向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划转不良资产166亿元。应该承认,呆帐核销和资产剥离乃是一把双刃剑,在有效化解、减轻银行包袱的同时,却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银行的贷款是国家的钱,不还没有什么问题”、“不借白不借,借了也白借”的假象,特别是在核帐核销,资产剥离过程中,一些基层银行不注重内外有别,不讲究策略,一些地方党政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考虑而采取“倒逼”银行呆帐核销、资产剥离的方式进行废债,更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逃废债风气的蔓延。
  一些地方党政为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庇护伞。调查发现,在一些逃废债案件中,地方党政自觉不自学地充当了幕后策划和后台老板的角色,千方百计使银行的信贷资产在清产核算、资产评估等环节和途径中流失到地方的“自留地”里。某县级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更换后,一位来自政府的新负责人到任后即声称:,工作任务是完成市委书记、市长交办的,年内兑付原供销社股金服务部2500万元股金,完成后回政府。”由此而来的是,供销总社一面向供销系统各独立法人企业任意抽调现金和变卖资产,把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集中到市供销合作总社这个兼有行政性质的帐户下以备兑付,另一面肆意逃废银行债务,置银行债仅于不顾。
  不规范改制为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有效载体。一些企业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金融债务。少数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当面答应帮助落实银行债务,背地里却视谁逃废债务越多越光荣,、地方政府维护和保护金融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一些地方为了达到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或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有组织地进行集团式破产和集体破产,搞假破产真逃债。
  司法不公使逃废债务侥幸过关。调查发现,由于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干预,社会安全因素的隐患,以及自身利益的顾虑,加之其他种种不政党现象的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在有关银行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做到公正执法,或者是执法不力,导致银行要么败诉,要么“赢了官司输了钱”,花了不少精力和金鱼得到的却是一张法律“白条”。
  中介行为失范致使逃废债务程序貌似合法合规。目前,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有的是“草台班子”,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有的即使有资质,但双骒政府部门的“御用班子”,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地的中介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随意性和人为性。银行自身疏于管理导致“不战而败”。调查发现,近年来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滋生的多头开户等不正常现象,给一些不良企业以可乘之机,“东边不亮西边亮”,“赖了东家赖西家”。
  与此同时,基层银行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灵、耳目不聪、责任不明、下手不狠等疲软被动局面,客观上使逃废债行为变得无所顾忌,气焰愈发嚣张。
防、管、打并举,对症下药
  企业大量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说到底是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反映,如任其蔓延,无疑会使金融风险进一步积聚,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会议上强调,今后一段时期,要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坚决揭露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具体而言,就是要采取防、管、打并举战备,对症下药。
  从源头上堵绝逃废债现象的发生。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制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促使政府规范自身行为,有效防止政府“越位”,堵绝其滥用权力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现象的发生;其次,要完善《刑法》等相应法律,对逃废债行为实施“重典”,同时,从法律上严肃改制行为,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使逃债者无机可乘;再次,要从法律上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明确规定银行在企业改制的一席之位乃至拥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使银行在保护债权中处于有利地位。
  银行是与逃废债行为作斗争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因此,强化银行自身的管理尤为重要。严把信贷准入关,严防“病从口入”,严格客户分类标准,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坚决将不良企业拒之门外;实施信贷集约经营,上收信贷权限,凡资产质量低劣,逃废债现象严重,地方党政行政干预倾向明显的地区,其信贷审批权都要实行上收管理,一方面可有效实施行业性、区域性信贷制裁,一方面也可有效地规避地方党政的行政干预;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每笔新贷款的发放,都必须落实好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四个责任人,哪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和风险,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凡继续向逃废债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经发现,将严惩不贷;加强信贷档案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为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可靠的凭证和依据。
  紧紧依靠地方党政,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首先,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采取联手制裁措施。发挥金融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对于逃废债严重而又不纠正的,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给予“三不”(即不新开户、不输支付结算、不发放新贷款)制裁。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杜绝企业多头开户。其次,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案件中,要严格公正执法,敢于拒绝一切说情及干扰,担负起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的重任,加大执行力度。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打击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工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严格为实施改制的企业输工商变更登记、重新注册登记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经认定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应责令有关企业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不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债权债务情况,对金融债务不落实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
  规范中介行为。有关部门应对现有的中介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整顿,坚决取缔中介市场上的“草台班子”。
  金融机构自身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维护债权的新途径。如设立逃废债举报奖,建立企业相互监督网,向社会实行招标讨债,征得地方支持全面开展争创信用先进镇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