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A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11:02:15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X诉被告洛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X信、曹X林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洛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X信于2009年4月1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
2、现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在被告洛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X信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不得对第三方担保、转让、抵押。
3、被告曹X林对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79000元减收一半39500元由被告洛阳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X信承担。
5、本协议由原告、被告签字盖章于2009年4月9日生效。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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