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03:27: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社保公司、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神,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是实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目标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对我省试点工作的要求,不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企业就难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也不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能否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府、,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为全面完成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对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坚持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把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相结合,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实施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范围对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和人员。
(三)原则。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谁欠债谁还钱的原则,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
2.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清偿下岗职工债务负总责的原则。
3.坚持政府督导、严格核定、依法偿还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范围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任意打折,必须依法、合理认定。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是指职工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岗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下岗期间按企业规定或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协议生活费标准认定。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缴纳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拖欠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职工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
(四)拖欠职工采暖费。是指企业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采暖费标准,应给而未给予支付的费用。
(五)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
(六)拖欠职工医药费。是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本企业医药费报销标准,应报销而未予报销的费用。
(七)其他债务。按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认定。
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由市州、县(市)政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督促企业逐项落实。
四、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筹集办法
(一)企业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经出资人或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出售变现用以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可将闲置资产出租,用所得收益偿还下岗职工的债务,也可以直接出租给下岗职工抵顶债务。
(二)加大处理库存产品和积压物资的力度,其变现所得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三)有自管住房的企业,可用出售自管住房的收益偿还下岗职工债务,或评估作价抵顶下岗职工债务。
(四)企业无法现金偿还,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在与职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利用闲置资产(或无形资产)兴办实体,其所使用资产经评估作价抵顶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五)对特困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视同破产企业,由市州、县(市)政府收回后,统一组织出让,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一时出让不了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
(六)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转让、减持国有股股权,用于偿还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七)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不足的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债务协议,可以将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企业的股权。
(八)经认定,企业需要用资产变现资金偿还下岗职工债务的,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资产(股权)变更、过户发生的费用一律免收。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处理。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社保公司、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神,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是实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目标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对我省试点工作的要求,不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企业就难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也不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能否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府、,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为全面完成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对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坚持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把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相结合,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实施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范围对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和人员。
(三)原则。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谁欠债谁还钱的原则,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
2.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清偿下岗职工债务负总责的原则。
3.坚持政府督导、严格核定、依法偿还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范围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任意打折,必须依法、合理认定。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是指职工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岗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下岗期间按企业规定或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协议生活费标准认定。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缴纳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拖欠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职工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
(四)拖欠职工采暖费。是指企业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采暖费标准,应给而未给予支付的费用。
(五)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
(六)拖欠职工医药费。是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本企业医药费报销标准,应报销而未予报销的费用。
(七)其他债务。按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认定。
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由市州、县(市)政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督促企业逐项落实。
四、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筹集办法
(一)企业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经出资人或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出售变现用以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可将闲置资产出租,用所得收益偿还下岗职工的债务,也可以直接出租给下岗职工抵顶债务。
(二)加大处理库存产品和积压物资的力度,其变现所得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三)有自管住房的企业,可用出售自管住房的收益偿还下岗职工债务,或评估作价抵顶下岗职工债务。
(四)企业无法现金偿还,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在与职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利用闲置资产(或无形资产)兴办实体,其所使用资产经评估作价抵顶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五)对特困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视同破产企业,由市州、县(市)政府收回后,统一组织出让,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一时出让不了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
(六)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转让、减持国有股股权,用于偿还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七)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不足的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债务协议,可以将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企业的股权。
(八)经认定,企业需要用资产变现资金偿还下岗职工债务的,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资产(股权)变更、过户发生的费用一律免收。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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