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18:09: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债权,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的债转股工作,对该减免的税费要给予减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及时解决债转股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新公司成立的步伐,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力度,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已成立的债转股新公司要加大改制力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各股权方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协议和方案,。
四、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借款要求,只要符合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公司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兼。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债权,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的债转股工作,对该减免的税费要给予减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及时解决债转股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新公司成立的步伐,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力度,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已成立的债转股新公司要加大改制力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各股权方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协议和方案,。
四、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借款要求,只要符合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公司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兼。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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