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意见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08:59: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债务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31日


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制止和纠正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我们对我省的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和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金融系统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全省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截止2001年8月末,全省各项贷款达443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20亿元。但是,从各商业银行反映的情况看,企业恶意逃债赖帐、不讲信用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正常的银企信用关系,破坏了当地的信用环境,也严重影响了银行增加信贷投入的积极性。据统计,到2001年6月末,全省有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3781户,逃废债金额11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1621户、金额72.7亿元,非国有企业2160户、金额37.3亿元。在所有逃废债企业中,经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给予制裁的逃废债企业582户,金额53.75亿元,分别占逃废债总户数、金额的15.4%和48.8%,目前已签约认债的564户,金额36.9亿元。实际收回债权的只有3.16亿元,占逃废债总金额2.8%。
  从调查情况看,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低估资产、压价拍卖,或者私自调整资产负债表,降低债权人受偿比例;有的不经银行同意,搞暗箱操作,不优先受偿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有的搞假破产、真逃债,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利用分立重组的方式架空银行贷款。有些企业在重组分立后,不按接受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债务,将大量的银行贷款甩给濒临破产的老企业承担,致使银行贷款被架空。
  (三)采取租赁、承包的方式逃避银行债务。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采取面向社会招标等办法,将部分或全部资产低价承包、租赁出去,承包租赁者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使银行的贷款被架空。
  (四)利用“总贷分用”的手段变相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利用其集团总公司的信用资源取得银行贷款,尔后分配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在子公司改制后拒绝承担以总公司名义获取的银行贷款,等等。当前,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企业逃废债问题严重,已成为制约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不采取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将对我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关于进一步整治金融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将治理信用环境、打击逃废债行为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地方信用环境评定制度和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典型地区公布其为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将联合实施制裁。各级经贸、政法、体改、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资、房管、土地、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有关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监督企业依法落实金融债权,严厉打击不讲信用、逃废债务行为,把信用环境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全社会维护金融债权的合力。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知识,宣传重合同、守信用的先进企业典型,进一步强化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
  (二)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必须依法合现,经债权银行同意并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公司法》规定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违规操作,逃废金融债务。改制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必须持金融部门出具的落实金融债务情况证明,凡有逃废债行为的一律不得进行注册登记。要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严禁暗箱操作,从源头堵住新发生的逃废债行为。对已发生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证券管理部门不得推荐其上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三)清理收费项目,营造宽松环境,减轻银行和企业负担。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抵押担保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减少交费环节,避免重复收费。首次办理抵押、登记、过户时按低标准少收费,贷款续期、展期及抵押物变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收或少收银行接受企业抵押资产的过户费,只收银行变卖抵押资产的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营造宽松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建设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整治信用环境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当地司法、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裁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支持司法独立,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企图通过诉讼逃债、销债、赖债等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涉案价格鉴证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价格鉴证的原则、程序、方法,对抵押抵债品和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变现处理价格(拍卖底价)进行鉴证,严禁高估或低估资产,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