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1 11:57:15
发布文号: 财税[2000]2号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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