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企业债券到期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1 04:08: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8]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债券市场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企业债券到期足额兑付,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级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债券代理机构,对所辖企业或所代理发售的债券(含内部集资和其它具有企业债券性质的有价证券,不同)的发行、兑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于1998年2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证券委和市计委。
  二、由市证券委对在广州地区发行的企业债券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今后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重点项目投资债券外,所有代理机构需要在广州地区发售企业债券的,都必须报经市证券委同意后,才能组织销售和交易。
  三、各发债企业必须足额兑付到期债券本息。企业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要承担督促企业及时兑付到期债券本息的责任。对效益差、发展前景不明,又无法筹足兑付资金的发债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担保单位和代理机构要督促有关企业拍卖资产,偿还债务。担保单位以担保额为限,负连带责任。
  四、1998年1月1日及之后期满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资产未能及时处理变现,不能兑付到期债券本息,但发展前景较好,又属国家和我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可由发债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和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还债计划书,经市证券委、市计委批准后,按市政府所确定的原则,安排一次性续期发行。
  五、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证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