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13:46: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银发[1994]266号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
总行决定,今后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抵押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办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抵押、贴现和回购业务时,有关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登记、托管和过户事项,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办理。
现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制定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中证交<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
暂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债券发行
三、登记与托管
四、债券交易
五、债券过户
六、还本付息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发行和交易,、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九九四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有关业务规则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发行人:,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债券:。若债券一次发行分期缴款,不同缴款期的债券分别视为独立券种。
三、托管代理机构:指由中证交指定的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并为二级认购单位办理债券托管、交易指令配对、审核与结算业务的各地代理机构。
四、一级认购单位:指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五、二级认购单位:指在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六、交易:、贴现、回购等业务以场外协议形式实现的转让行为。
七、交易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期。
八、交割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指定的清算交割及过户日期。
九、债券结算系统:指由中证交开发和管理运作的,具有债券托管、指令配对、交割过户、行情揭示、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等业务功能的债券业务处理系统。
十、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过户业务:指一级认购单位和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及在不同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债券交易后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 、托管、报价、交易指令的配对审核、清算交割及发行人委托的还本付息等业务的后台帐务处理服务。
第二章 债券发行
第四条 ,。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邮储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认购单位)。
第六条 债券发行采用无券方式。
第七条 债券认购方式为计划配购方式和认购方式。
第八条 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购买本债券,以其总行为基本认购单位,其系统内资金调度由各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上海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认购债券,、深圳市分行,由其向当地二级认购单位分销。
第十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债券,、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其中,省、自治区分行将认购计划分配到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直接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应分别载明认购数额和期限,采取分批次发行方式时亦同。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行分行下达债券认购计划时,应同时将认购计划抄送中证交;、自治区分行向二级分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中证交指定的当地托管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以上程序直接办理。、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及时将本地区债券发行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债券每期缴款截止日,发行人根据银行帐户实际收到认购款数额,、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传真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三章 登记与托管
第十六条 中证交是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托管代理机构受中证交委托,代理各地的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进行登记、托管;二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指定的托管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发布文号: 银发[1994]266号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
总行决定,今后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抵押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办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抵押、贴现和回购业务时,有关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登记、托管和过户事项,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办理。
现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制定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中证交<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
暂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债券发行
三、登记与托管
四、债券交易
五、债券过户
六、还本付息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发行和交易,、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九九四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有关业务规则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发行人:,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债券:。若债券一次发行分期缴款,不同缴款期的债券分别视为独立券种。
三、托管代理机构:指由中证交指定的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并为二级认购单位办理债券托管、交易指令配对、审核与结算业务的各地代理机构。
四、一级认购单位:指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五、二级认购单位:指在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六、交易:、贴现、回购等业务以场外协议形式实现的转让行为。
七、交易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期。
八、交割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指定的清算交割及过户日期。
九、债券结算系统:指由中证交开发和管理运作的,具有债券托管、指令配对、交割过户、行情揭示、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等业务功能的债券业务处理系统。
十、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过户业务:指一级认购单位和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及在不同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债券交易后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 、托管、报价、交易指令的配对审核、清算交割及发行人委托的还本付息等业务的后台帐务处理服务。
第二章 债券发行
第四条 ,。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邮储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认购单位)。
第六条 债券发行采用无券方式。
第七条 债券认购方式为计划配购方式和认购方式。
第八条 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购买本债券,以其总行为基本认购单位,其系统内资金调度由各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上海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认购债券,、深圳市分行,由其向当地二级认购单位分销。
第十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债券,、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其中,省、自治区分行将认购计划分配到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直接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应分别载明认购数额和期限,采取分批次发行方式时亦同。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行分行下达债券认购计划时,应同时将认购计划抄送中证交;、自治区分行向二级分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中证交指定的当地托管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以上程序直接办理。、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及时将本地区债券发行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债券每期缴款截止日,发行人根据银行帐户实际收到认购款数额,、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传真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三章 登记与托管
第十六条 中证交是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托管代理机构受中证交委托,代理各地的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进行登记、托管;二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指定的托管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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