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侵占800余万公款个人债务偿还
发布时间:2020-12-04 23:23:15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至8月间,余建潮利用担任北京中青联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的职务便利,将该单位公款总计665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的340万元被他转存至个人(geren)账户,用于偿还个人(geren)债务。其他的钱款,主要被他用于购买广东省佛山市一个小区的两套房屋、一辆丰田牌轿车和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
此外,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间,余建潮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135万余元公司款项转存至个人账户予以侵吞,用于个人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余建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杨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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