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越权转移客户股票被判赔偿560万
发布时间:2020-10-08 21:15:15
证券公司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帐户转移,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为此,客户将证券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共同赔偿客户经济损失560余万元。
2002年10月,原告北京搏弈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乙方)签订客户开户书,明确约定如果乙方明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与甲方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搏弈公司向苏州街营业部出具的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书中,搏弈公司授权由朱某某代理其在苏州街营业部就证券交易有关业务活动中处理证券交易委托、查询等事项,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帐户、撤销指定交易、销户、资金存取等事项均未授权朱某某代理。
开户协议签订后,搏弈公司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陆续向帐户中存入大量资金并进行了股票交易。
2004年2月6日和7月9日,苏州街营业部两次将搏弈公司帐户中的天士力股票共计48万余股,转移至其他帐户或苏州街营业部以外的其它营业部。原告得知此事后遂以苏州街营业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操作,将搏弈公司帐户中的股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走并盗卖为由,将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苏州街营业部告上法庭。
诉讼中,苏州街营业部称其系依据搏弈公司代理人朱某某签署的股东帐户转移申请进行的转移行为,后果应当由搏弈公司承担。
一中院认为,搏弈公司与苏州街营业部签订的开户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苏州街营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搏弈公司买入或存入帐户的有价证券。
搏弈公司虽在机构客户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朱某某作为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人,但并未授权朱某某代理进行股东帐户转移。因此,苏州街营业部没有经过搏弈公司的明确授权而转移其帐户中的股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因此给搏弈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一中院认为,苏州街证券营业部还应就搏弈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搏弈公司的股票被苏州街营业部转移,致使其丧失了相应股票的所有权,并进而丧失了依据所有权取得收益的权利,故苏州街营业部对由此给搏弈公司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苏州街营业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中院判令应由中期证券公司与苏州街营业部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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