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公司改制实施逃债的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3 20:46:15
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行为有:企业的变更、企业的撤销、新公司设立、企业资产的划分和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从理论上讲,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法律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企业公司化改制不够规范,逃避债务。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债权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债权的几点对策。
第一、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保护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遇到企业改制时,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公司拒绝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要求被告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改造后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原国有企业的延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继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所以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前企业的债务应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三、借企业改制之机,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悬空债务”,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企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下,把企业的债务留在亏困企业,或将企业债务转移到乡镇办公室,或者收回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再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这些做法,都属借改制之机,恶意悬空债务,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他们的这些做法,在法律上,严重地违背了企业法人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不仅要起诉承接债务的企业或乡镇办公室,同时还要起诉逃避债务的企业,起诉无偿拿走企业有效资产的企业,即新组建的公司,有时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以获得的原企业有效资产承担债务。
第四、企业改制时,发生公司合并,债权的维护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应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务公司不合作,公司不得合并。实践中,将要合并的公司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我行我素,置债权人的要求于一旁,使合并公司既成事实。被合并的公司或解散的公司登记注销,吸收合并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登记注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遇此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切莫放弃自己的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发生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债权人应向吸收的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两个以上公司发生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设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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