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发布时间:2020-04-16 04:50:15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最近一个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律师反映,他们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欠债企业(绝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被其股东注销,从而危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应对,以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其他省市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