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独资企业与假集体企业债务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0-10-31 11:36:15


  私营独资企业与假集体企业债务的承担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因私营独资企业而产生的债务,不仅在执行阶段可以强制执行私营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及其投资的其他私营独资企业的财产,还可以在诉讼及诉前,对其财产依法采取诉讼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债务的清偿。

  前些年,在企业登记中将有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因为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了困难,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国家工商局于1986年11月27日下发了《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于1987年下发了《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同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以法办(1987)69号文件予以转发。该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的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