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模式理论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07 14:57:15


  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模式理论解读

,创造性地针对个案采取不同审理模式,是商事审判职能在新形势下的拓展延伸,它使司法作用场域跳出个案纠纷解决藩篱,而着眼于诸如企业解困、利益平衡、社会调控等更为宽广的视野。

  1、司法调控中的区分对待

  一是地域特点。因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外贸依存度、人才储备等差异,金融危机对各地影响不尽相同。浙江因外贸依存度高且中小企业多,涉企案件频发亦有自身特点。现代司法应遵循辩证、动态之轨迹,特别是作为社会中的司法,在能动回应社会需求时应更有作为。浙江涉企债务案件,很多均因民间借贷、抵御风险弱、市场拓展小等引发,但又因浙江信用环境或银企合作等背景,对金融环境影响并非直接,司法对策的具体运用就应充分考虑其特点。,充分体现了对浙江地域特征的关注,除南望案件等针对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理模式外,还较早实施如集中管辖级别管辖调整及民间借贷管辖调整,生动体现着司法调控的地域特征。

  二是企业特点。首先,企业作为利益相对独立体,其自身环境、内部结构、发展前景等均存在区别,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还应注意其债权结构、偿债能力及重整或重组生产要素的阻却因素等,并能动超越法条局限,择优确定方案;其次,就企业生产要素重组或重整、和解等实现途径,又与内部利益、案外因素、企业前景等相关,更应考虑主导者和参与者等问题。,是一种区别对待的能动司法调控模式,即首先对个案进行司法甄别,确定程序之选择,如诉讼程序或破产程序等,对濒临破产案件,又可选择诉讼中重组、强制清算或破产重整和解等。因司法功能有限,特别考虑到企业重整、重组对社会资源调配需求时司法权作用的不足,在重组、,确定政府等相对优势方作为实施主体,或以司法协同方式实现等。,,,很直观体现着司法调控中的区别对待原则。

  2、企业维持原则的运用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日益成为各方利益的综合承载体,其生存发展更维系社会和谐,而涉诉企业债务案件司法处置方式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最大限度考虑了企业维持原则,即运用司法调控手段的独特作用,首要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对司法措施进行利益衡平,并优先保护生产要素。企业维持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得以运用,首先是商事审判对企业治理的有限介入。企业治理一般认为属内部事务范畴,但在特定形势环境中,如企业爆发难以自身调控的危机时,其他主体如司法权,可借助诉讼等领域实现有限介入。其次是商事审判对利益的调节。金融危机大背景中,商事个案特别是涉大型企业案件蕴含着更为复杂的利益衡平,使其在审理个案时虑及其中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职工安置等综合后果,故商事审判应穷尽各种手段,进行综合利益平衡。

,是在新破产法确立制度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实践层面存在制度接口等缺失情况下,从保护企业发展角度上所做的尝试。形式上尽管各异,但均以保障企业存续作为宗旨,优选重组、重整或和解方式,避免机械套用审判或破产程序,在保护生产要素前提下,对债权人权益做适度调整,如南望系列案中大部分债权人以债转股实现债权,飞跃案件债权人债权暂时搁置而由新企业分期偿还等,都是在企业维持原则下司法操作方式的展开。

  3、能动司法观念的指导

  司法观念属意识范畴,在发挥指导司法实践、引导司法作为之同时,又植根于丰富司法实践、顺应实践变化而发展。,是能动司法观念于商事审判实践中的体现,即在特定时期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应对社会需求的能动反映。

,是能动司法观念契合司法实践的生动载体,,顺应当前企业发展等形势,通盘考虑案件审理全局,如对企业解困、社会效果、长效机制等影响,适度突破司法被动或个案效果等传统思维及就案办案的狭隘,创造性形成以南望司法重整、江龙清算重组、飞跃协助重组为主要代表的不同能动模式,在协助企业化解危机的同时,促成新型权益生成及秩序重构,以此实现商事审判参与调节社会利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