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整体拍卖后遗漏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2 16:41:15


  国有企业整体拍卖后遗漏债务如何处理

  一、 基本案情

  1982年3月11日,某饮食服务公司司机张某去某县面粉厂拉面粉,由于面粉垛倒塌,将正在装车的张某砸伤。为解决此事故,某县财贸办公室主持召集县商业局、粮食局、面粉厂及某饮食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对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由饮食服务公司和县面粉厂各负担1/2,双方按该协议履行至1992年底,后未再履行协议。

  2002年7月16日,县面粉厂为了进行改制,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拖欠张某药费166624.66元出现帐面上。

  2002年10月28日,某工业股份公司以3600万元的拍卖价格购买了某县面粉厂的资产,并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下进行了资产移交,在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册中未有张某的166624.66元药费的债务。

  2002年11月5日下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定了某工业股份公司以3600万元的出资购买了某县面粉厂所有固定资产等相关情况。2003年1月2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某工业股份公司出资3600万元对某县面粉厂进行购买,办理产权转让交接等相关事宜。

  2003年1月8日,某县面粉厂被某工业股份公司注销,同日成立某工业股份公司面粉厂(非法人分支机构)。

  2003年12月,某饮食服务公司以某工业股份公司兼并且注销了某县面粉厂,要求某工业股份公司及其面粉厂偿付其已垫付给张某药费166624.66元。

  二、审理争议

  本案在审理时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中意见认为,某县面粉厂拖欠张某的药费166624.66元属实,某工业股份公司购买了某县面粉厂的固定资产,某工业股份公司理应承担该笔债务,应该支持某饮食服务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某饮食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张某的该药费属于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

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但是《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没有具体的操作意见,在实际改组过程中,仍参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办法对股份制改造工作做了具体的要求:第一、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第二,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第三,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该项工作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改组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审计事务所,在被改组企业财会人员参加下,依据被改组企业的帐目情况进行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理,然后界定出企业净资产。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被改组的国有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以及改组过程中对被出售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定不规范, “企业法人因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明确规定,而实际中很少采取公告形式通知债权债务情况。所以,常常对企业债务清理时遗漏原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债务,此债务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所遗漏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