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操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19 10:25:15
对建筑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操作的思考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中标已在所难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但建筑市场的大环境如此,是难以改变的,要想在这一领域生存,只能适应它,因此“垫资项目”及“钓鱼项目”也就产生了。如要避免这一状况的发生,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大催收工程款的力度,力求做到工程与工程进度款清收同步。在工程完工后,使工程欠款能及时收回;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力,挽回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清收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也是很有必要的。力求避免个别人员利用企业清收积年有奖励的空档,将本年度可以收回的债权故意拖到下一年度收回,以获取单位奖励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的不到位,还可能引起一些连锁反应,比如:企业无法按相应的分包合同偿付应付款项时,分包方就有可能一纸诉状将企业起诉,企业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还款,。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单位领导为往自己脸上贴金,将清收回的债权不是用来偿还到期,而是用来完成各种上交款,债权人得知后,迎来的仍是一场官司,此种欠债不还、自毁信誉的企业,哪家单位还敢与之合作呢!因此,强化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的管理是企业一项战略性的任务。企业管理者及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不成熟,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形势下,提高警惕、积极催收债权、及时偿还债务、避免经济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常听到某些领导拍胸叫板自己公司有多少债权,多少债务,相抵后还余多少债权,绝对没问题的话。然而债权有多少能收回,又有多少形成坏账却难以估计。对此,企业就应积极寻求法律这一最佳途径解决问题。《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债务人在接到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且三者债权债务都已确认,在有效期限内,经乙、丙方协商一致,乙公司可发函于甲公司将甲方所有的乙方工程款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或者由丙方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申请协助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此甲公司可向丙公司偿付债务,从而抵销甲对乙的债务。这样,乙公司通过转让给丙在甲方的债权,由甲公司代为履行偿付义务,既减轻了自身债务压力,又避免了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可能。
以上只是对企业债权债务管理操作上的几点思考。
造成一系列债权债务问题的原因源于外部环境影响和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等多方面。有效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大幅度提高应收账款的绩效水平,从企业内部来讲,主要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树立起全员负责的观念。观念决定结果,从管理者到业务人员必须形成“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当年结清”的思想,切莫“上级压下级、下级推上级、管理者推业务人员”相互推诿。
二是强化法制观念。要让全员学法懂法,并依法行事,自觉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是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法,内部的管理规章一定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和健全,以规范业务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及时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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