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纠纷案件集锦
发布时间:2019-08-09 18:19:15
公司债务纠纷案件集锦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 公司债务能否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2003年1月2日,双方对买卖业务进行对帐结算,确认被告银线公司尚欠原告双星公司货款余额124020.50元。2003年1月9日黎万均、肖贻勤在未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约定被告银线公司欠原告双星公司货款中的64201元由二人各承担50%。同年7月15日,肖贻勤向原告双星公司书面承诺,所欠货款32000元自己一年还10000元,三年内付清。2004年10月10日、12月13日,被告银线公司两次共偿还原告双星公司10000元,尚欠货款114020.50元。后因原告双星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故将银线公司和黎万均、李静、肖贻勤起诉。
另查,被告银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成员由黎万均、李静、肖贻勤、肖贻勤之妻房明华4人组成,因股东人数较少,由执行董事李静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01年后该公司未再年检...[详细]
● 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纠纷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详细]
● 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纠纷
2001年2月13日,A单位与 B 公司签订了《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A单位委托B公司管理资金3000万元,期限12个月,B公司对受托管理资金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合同期满,B公司应返还受托资金本息及应分配利润。后由于B公司违法将A单位资金用于质押融资,造成A单位委托资金被他人平仓取走,上述协议到期后,B公司未能如约返还本金及利息,给A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要求B公司返还委托资金3000万元;2005年6月,,判令B公司归还A单位委托资金3000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B公司两股东事后逃匿...[详细]
●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共同投资设立某工贸公司制订《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名称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2、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2人,陈某以货币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某自然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管理私营经济城的江川公司代办。5月23日,陈某向江川公司交付现金50万元。江川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陈某”、“工贸公司验资款”等字样,并将50万元记入本单位《收入凭证》及《现金日记账》。5月29日,江川公司以借款名义从本单位账户中划出50万元到工贸公司临时账户;同日,该款转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退还验资款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帐户,款项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退还陈某,陈某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某工贸公司陈某”。6月5日,经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设立...[详细]
● 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承担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兴支行)与被告北京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建房地产公司)、被告北京万家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安物流公司)债务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刘景蕙、人民陪审员杜盛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大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辉、杨刚,被告兴建房地产公司以及被告万家安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曲贵军、田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大兴支行诉称,2007年6月29日,原告与兴建房地产公司及万家...[详细]
● 买卖合同债务承担是否须通知债务人案
原告慈溪市新亚管件有限公司与沈阳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签订《收购合同》后,于同年9月18日、19日按合同约定予以了资产盘存,同时双方对原告三企业中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仓库中的工具件及包装类也一并予以了盘存。同年10月18日,由沈阳公司、周焕亮、戚毅等人出资的宁波金德新亚管件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被核准成立。次年3月16日,被告在沈阳公司已盘存的基础上与原告方又进行了盘点合价,次日,被告向原告方出具了内容为“慈溪市新亚管件有限公司:贵公司(指原告方)与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合同中的库存,在2001年9月19日由沈阳公司代表与贵公司代表盘点核实,现已由我公司接收,今在2002年3月16日经双方代表合价,确认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贰仟玖佰零玖元贰角伍分(3982909.25元)以上价款由我公司负责支付”的说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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