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17 08:44:15
企业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一)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
2、企业债券的面额;
3、企业债券的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
6、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7、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8、审批机关的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二)审批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三)企业债券的购买和转让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非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四)利率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凡欠缺上列要件2、3的集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一律认定为无效;要件1所要求内容记载不完全者不影响行为效力,但其中第(二)、(三)、(六)、(七)项内容为必须记载项;不符合要件4者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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